代位分割遺產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7年度,304號
OLEV,107,員補,304,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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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海鵬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路段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以上均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二、補正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應繼分比
  例。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姓名、住居
  所、身分證字號。
四、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應以
  被告蕭海鵬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原告
  應陳報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之總價額,並依被告蕭海鵬之應
  繼分比例補繳裁判費。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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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