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潘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彰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57,000元,應繳裁判費14,64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46元。茲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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