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7年度,84號
OLEV,107,員簡,84,2018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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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高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宇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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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