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司法院-刑事補償(刑事),台覆字,107年度,27號
TPCM,107,台覆,27,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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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7年度台覆字第27號
聲請覆審人 許永智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強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決定(106年度刑補字第7號)
,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刑事補償法第20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23條前段規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第20條第1 項前段即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聲請覆審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覆審人(下稱聲請人)許永智因強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經原決定機關以106年度刑補字第7號決定,駁回請求。原決定書正本於民國107年1月3 日送達由聲請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107年1 月29日(星期一),其法定覆審期間即已屆滿。聲請人遲至107年1月31日始具狀聲請覆審,有「刑事聲請狀」及本庭收件日期戳章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覆審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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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