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51號
NTEV,107,投簡,51,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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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1號
原   告 陳茂盛
      陳期賢
被   告 蕭廣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至一百零七年八月間之工作日內,何段期間可供定期以進入坐落南投縣名間鄉番子寮段六九九之五、六九九之九、六九九之十地號土地勘驗測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 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就⑴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⑵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⑶為他造之利 益而作者,⑷商業帳簿,⑸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 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 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至第345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該法第343條至第34 5條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㈠被告應填平坐落南投縣○ ○鄉○○○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南投縣竹 山地政事務所民國106年1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複丈 成果圖)所示,編號C、面積301平方公尺之滯洪池,並將同 段699-9、699-1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 告。㈡被告應拆除坐落同段699-5 地號土地上,如複丈成果 圖所示,編號a、b之鐵柵欄(下稱系爭鐵柵欄)。㈢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98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為此聲請被 告提供系爭土地及系爭鐵柵欄,由法院會同地政機關人員入 內履勘測量,以便確認被告所應填平滯洪池以返還系爭土地 ,及拆除系爭鐵柵欄之具體範圍,並據之計算請求被告應返 還之不當得利金額。惟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曾到庭,且於10 6 年12月21日本院原訂之勘驗期日,拒卻法院會同地政機關 人員入內履勘測量,致原告關於至現場履勘之聲請,有因被 告未配合提供系爭土地及系爭鐵柵欄而無從進行之問題,而 觀諸原告請求被告提供系爭土地及系爭鐵柵欄,既係進行勘 驗測量所需,且係原告上開請求有據與否之重要證據方法, 依前揭規定意旨,自堪認被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及系爭鐵柵欄 供勘驗測量一事,屬本件有關事項且被告有提出之義務,原



告上開聲請,洵屬正當,為此爰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陳報其自107年6月至107年8月間之工作日內,得提出 系爭土地及系爭鐵柵欄供入內勘驗測量之時間(須陳報一段 相當期間以供定期,而非僅特定某期日),逾期陳報即依民 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5條等規定審酌辦理。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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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