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197號
NTEV,107,投簡,197,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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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張嘉玲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村路○段000號3樓 之2 ,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況兩造已合意 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4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則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 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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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