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原簡字,107年度,2號
NTEV,107,埔原簡,2,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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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埔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蔡木盛
被   告 裴大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106 年度原附民字第8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 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南投縣某處,透過行動電話 連結網際網路登入Facebook網站(下稱臉書)後,以其「大 生裴」之臉書帳號,接續張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字內容 ,傳述原告為當地慣竊乙事,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 價,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 撫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且被告名下有汽機車共8 輛, 具相當之財力,而原告為高職肄業,一向安份守己、勤於工 作養家,任職於臺中客運擔任司機,每月收入約6 萬5,000 元,因職務關係每星期僅能回家一次與妻小團聚,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南投縣某處 ,透過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後,以其「大生裴 」之臉書帳號,接續張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字內容, 傳述原告為當地慣竊,而被告因前揭妨害名譽犯行,經本 院以106 年度原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2 萬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原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 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 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在其臉書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 ,接續張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字內容,指摘原告為當 地慣竊一事,自足以使原告感到難堪,致原告名譽權受有 侵害,原告精神上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 ,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本院審酌 原告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於臺中客運擔任司機,每月薪 資約為6 萬5,000 元,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在卷可參,而被告學歷為大學畢業,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暨原告105 年所得為363,13 5 元,名下尚有1 棟房屋及4 筆土地,被告105 年則無所 得,名下則有7 輛年份自1997年至2008年之汽車,此有本 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參;並衡酌被告行為之情節(即被告張貼內容及次 數之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對原告名譽之 影響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2 萬5,000 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尚嫌過高。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 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6 年9 月19日送達於被告 ,此有上開起訴狀右上角之被告簽名可憑,而被告迄未給 付,即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9 月20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06 年9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 萬5,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9 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 納裁判費,且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亦未生其他裁判費用,自無 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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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貼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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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 年11月│…重要一個關鍵,就是當地慣竊"蔡木盛"老│
│ │4 日 │計重施" …慣竊蔡木盛為錢地主妹妹同居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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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 年11月│…鄒帶了一群人來,更帶了恐嚇我遭起訴老│
│ │8 日 │想卡油的當地慣竊蔡木盛而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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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 年11月│…鄒帶了一群人來,更帶了恐嚇我遭起訴老│
│ │12日 │想卡油的當地慣竊蔡木盛而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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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 年11月│…錢地主妹妹錢玉萍之同居人,當地慣竊蔡│
│ │15日 │木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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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 年11月│…但在前一段時間,錢鈺萍的同居人當地慣│




│ │17日 │竊蔡木盛到處放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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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 年11月│…而住宿於對本人剪電/ 恐嚇遭起訴的當地│
│ │19日 │慣竊蔡木盛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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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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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