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凱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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