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7年度,55號
PKEV,107,港簡,55,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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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55號
原   告 賴泳灃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尚樺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同段459 地號、同 段464 地號、同段464-1 地號、雲林縣○○鄉○○段000 地 號、同段572 地號、同段573 地號土地手抄謄本(相關資料 勿隱匿)。
二、載明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繼承人有遺 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 狀。並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四、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 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並依被告吳雅玲因分割 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後 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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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