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7年度,288號
PDEV,107,斗補,288,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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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台灣文經科技暨健康觀光協會
法定代理人 蕭肇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聰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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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