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慶璋即王慶章、王**1、王**2等三人之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之聲明
為:「㈠被告王慶璋即王慶章就被繼承人王**所遺如下列所
示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所有權物權行
為應予撤銷。地號:彰化縣○○鄉○○段00地號(下稱系爭
土地)。㈡被告等人就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9
日所為之所有權分割登記應予塗銷。㈢系爭土地應予分割,
並由被告等人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別共有。㈣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等語,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部分應以
原告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197,083元予以核定;而關
於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規定,原
告僅能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即將全部遺產回復為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無逕為請求遺產分割為繼承人
各自幾分之幾之權利(此部分屬於代位請求遺產分割權利範
疇),故關於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王慶璋
即王慶章就被繼承人王老業所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
本院暫以被告王慶璋即王慶章就系爭土地之應繼分比例6分
之一計算為準,即為315,589元(計算式:402.88×4,700×
1/6=315,589,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則合計本件訴訟標的
之總價額應核定為512,67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620元,
請於文到15日內補繳完畢,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補正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歷次異
動索引(全體所有權人及權利人之姓名請勿遮掩)。
三、補正被告王慶璋即王慶章、王**1、王**2等三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王老業(男,15年8月6日
生,105年1月23日死亡,籍設彰化縣○○鄉○○村000鄰○
○路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如有再轉
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四、補正系爭土地於105年2月19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登記申請資料(收件字號:105年二地
資字第009740號)(含信託、買賣契約書及其印鑑證明)。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準備書狀(補正適格全體被
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正確訴之聲明暨事實
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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