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66號
原 告 許閔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阿蜜(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
10,4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份,且應檢附
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暨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