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7年度,66號
PDEV,107,斗小,66,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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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6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張稚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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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