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6年度,312號
PDEV,106,斗簡,312,2018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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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3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惠林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00
           巷00號5樓之1
視同上訴人 許雲雄 住台北市○○區○○里○○街00巷0號
      許榮和 住嘉義市○區○○里○○○路000巷00
           弄00號
      許榮洲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許曇勇 住新北市○○區○○里○○街00巷0號
      許呈宇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許福來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許福成 住彰化縣○○鄉○○村○○街000號
      許丞佑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里○○街000號
      許浚銘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許英育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0號
      許文章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0號
      許文賜 住新竹市○區○○里○○路000巷00號
      許文強 住高雄市○○區○○里○○路00號
      許文山 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
      許乾貞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許劦身 住新北市○○區○○路0號8樓
      許國民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號
      許武郎 住臺中市○○區○○里○○00路000號
      許福龍 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三存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已表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狀及依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即上訴聲明),暨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 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19條第1項、第441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提出上訴狀繕本 或影本、繳納與上訴聲明相符之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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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