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7年度,27號
NHEV,107,湖聲,27,2018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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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曾啟幃
上列聲請人與吳秀雯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准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云云,惟查:本院依聲請人提供相對人 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囑託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實居住於該處 ,有該分局107年6月6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73496899號函附 卷,故其住居所應非不明,聲請人公示送達之聲請,尚有未 合,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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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