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秩字,107年度,15號
NHEM,107,湖秩,15,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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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湖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林佑杰 
      王俊元 
      謝孟橋 
      林志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3
月5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734269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佑杰王俊元謝孟橋林志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4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2月28日凌晨1時1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好樂迪KTV)。 ㈢行為:被移送人4人酒後發生口角爭執,進而互相拉扯鬥毆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 4 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㈡現場證人潘秀雄於警訊時之陳述。
㈢移送機關調閱之監視器光碟暨截錄畫面。
三、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 ,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 縱未成傷,亦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2 款之規定 論處。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移送人4人各自非行情節、個別之智識、工 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87 條第 2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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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