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更一字,107年度,6號
CLEV,107,壢簡更一,6,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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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羅金玉(即李後坤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世宏
被   告 江翠純(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江翠燕(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江志輝(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江淵智(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請原告補正
請陳報被繼承人李後坤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請於司法院網站→ 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並請以書狀 聲明由有繼承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均需按承受訴訟 人人數提出繕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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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