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84號
原 告 劉張輪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采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怡宏
被 告 呂錦福
黃金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蓉
被 告 纖楓有限公司(原名: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纖楓有限公司(原名:豐康紡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珮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纖楓有限公司(原名:豐康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珮珮」。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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