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402號
CLEV,107,壢小,402,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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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40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曾力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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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