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李家銘
陳文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如附表(一)
受 告 知人
即抵押權人 吳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2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原定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惟 本件被告人次八百餘人,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延長宣示 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宣示本 件判決期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