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八德房屋有限公司
永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卉芝
訴訟代理人 周立國
被 告 嘉禾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禾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禾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三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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