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壢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周辜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 年5 月3 日中警分刑字第10700206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辜富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 年4 月16日20時20分許。(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0 號(中壢火車站人行地下 道)。
(三)行為: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 阻。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
(三)於上開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