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86年度,678號
SJEV,86,重簡,678,2018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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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86年度重簡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陳美珠
被 上訴人 張泰昌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86年6月2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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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