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899號
SJEV,107,重簡,899,201806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9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林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信用卡消費款,而該信用卡契約之約定條款第29條已約定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