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753號
SJEV,107,重簡,753,2018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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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753號
原   告 李郁淇 
被   告 劉凱元
原告與被告劉凱元(原名劉諺閎)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機關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居住處所,惟經本 院按址送達,該址並無被告甲○○居處該處,有送達回證及 退回之郵件附卷可稽,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7 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現住所戶籍謄 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107年6月7日送達予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 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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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