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俊智
相 對 人 永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07年度 重勞小字第25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資力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 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薪資行為為由提起本件 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7年度重勞小字第25號 事件卷宗可稽,且為法律扶助事件,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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