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191號
原 告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人 陳育晴
原告與被告林清菘(原名林慶仁)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柒佰伍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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