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1191號
SJEV,107,重小,1191,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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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191號
原   告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人 陳育晴
原告與被告林清菘(原名林慶仁)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柒佰伍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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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