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呂文良
被 告 永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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