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3號
TCDV,107,司拍,13,2018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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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億樺
相 對 人 陳馨珍
      陳曉臨
      陳慶臨
      陳俊榮
債 務 人 陳永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陳慶臨下方應增列「陳俊榮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 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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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