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奎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仁武區八德段1555、1556、1557地號土地
及其上77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
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
名)。
二、相對人蔡奎瑜、債務人洪彩瑩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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