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29號
CTDV,107,司促,4029,2018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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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依貴公司之陳報狀所載,無法判定首航餐飲企業行即為立約
  人韓館仁川,倘有更名,應提出商工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
  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航餐飲企業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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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