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依貴公司之陳報狀所載,無法判定首航餐飲企業行即為立約
人韓館仁川,倘有更名,應提出商工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
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航餐飲企業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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