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173號
TYDV,107,司票,3173,201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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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崴工業有限公司陳忠政、陳文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票面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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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崴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