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518號
TYDV,107,司促,7518,2018042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18號
債 權 人 何玉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台端所提出者為公
  司簽立之票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連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