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16號
TYDV,107,司促,6816,201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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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
債 權 人 吳克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秀蘭即兆笙會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曾秀蘭即兆笙會館之登記資料。
三、提出曾秀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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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