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45號
TYDV,107,司促,6645,2018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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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
債 權 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藝文大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提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及該主委最新戶籍謄本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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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