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44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昱棋(即黃守軒之繼承人)、黃祥瑀(即
黃守軒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被繼承人黃守軒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