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044號
SCDV,106,司繼,1044,2018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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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劉邦俊
聲 請 人 郭柏邑
聲 請 人 劉芊妤  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提出與聲請狀尾印文相 符之印鑑證明,前經本院以107年3月12日裁定通知聲請人限 期補正,惟聲請人等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 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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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