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17號
PCDV,107,司促,10517,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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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
債 權 人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晏
債 務 人 翡士特製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鴻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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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翡士特製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