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10號
CHDM,107,聲,610,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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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9號
                   107年度聲字第319號
                   107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永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起
執行羈押,茲因羈押3月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豐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張永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 明文。
二、被告張永豐經訊問後坦承起訴書附表所載19次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犯行,且有證人即「藥腳」購毒者黃乾育等8人之證 述及相關證據可證,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足 以誘發逃亡動機,參以被告曾有通緝紀錄,故有事實並有相 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如不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 判及執行,爰裁定自民國107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被告張永豐既經本院認有前述應予延長羈押之事由,其具保 聲請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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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