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03號聲 請 人 曹詠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78795、WG0000000 ) 二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發票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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