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03號
PTDV,107,司票,203,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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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曹詠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78795、WG0000000 )
  二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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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