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淑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及
同段132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
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孫淑媛、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孫廷欽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承上,請確認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死亡:
㈠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
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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