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榮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候裕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車款新
臺幣(下同)25,00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車輛異
動登記書、汽(機)車買賣合約書,核該買賣合約書之內容
所載,系爭車款總價為3 萬元、分期按月以5,000 元計付價
款,然並未有加速條款之記載(即一期未給付全部價款視為
到期之記載)。故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即僅得請求已
到期之價款15,000元)。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釋明利息起算
日(不得早於已到期之最後期日)暨利率(若未特別約定,
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