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75號
PTDV,107,司促,3775,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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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榮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候裕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車款新
  臺幣(下同)25,00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車輛異
  動登記書、汽(機)車買賣合約書,核該買賣合約書之內容
  所載,系爭車款總價為3 萬元、分期按月以5,000 元計付價
  款,然並未有加速條款之記載(即一期未給付全部價款視為
  到期之記載)。故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即僅得請求已
  到期之價款15,000元)。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釋明利息起算
  日(不得早於已到期之最後期日)暨利率(若未特別約定,
  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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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