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64號
PTDV,107,司促,3764,201804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宇賢
上列聲請人與曾祥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本件借款無借款期間之相關約定,故請提出催告通知
  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