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奈良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孫至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奈良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
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釋明債務人即為
所有權人。
三、請提出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
、反面影印清晰之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孫至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