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聲請人與洪坤城即允聖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坤城即允聖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承上,如允聖工程行為合夥商號,請提出各合夥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明是否將債務人更改為允
聖工程行及增列各合夥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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