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侯榮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六紙,核其內容,
均無借款期限或到期日之記載,尚無從推知本件借款是否已
屆清償期。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即得自民
國102 年5 月1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
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住、居所之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侯榮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