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昌
被上訴人 達爾文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劉懿賢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2日(106 年度附
民上字第2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非對於 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6 條第 1 項所稱之第二審判決,當係指同法第503 條第1 項所定諭 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以外之判決而言。如係第二審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事件,則不能不 受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2 項之限制。非對該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有上訴時,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不得上訴, 苟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即可逕予駁回,毋庸移送 民事庭(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232號判例、67年度第5 次 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所明定。上開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規定,並準用於附帶民事訴訟程 序。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達爾文生態顧問有限公司、劉懿賢被訴 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智訴字 第19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以106 年刑智上訴字第38號判決予以 維持而駁回其上訴,並判決駁回上訴人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之上訴。茲檢察官就該刑事案件並未提起上訴而確定 ,依首揭說明,上訴人對該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即不得上訴, 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 490 條前段、第503 條第2 項、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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