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6年度,4號
MLDV,106,原訴,4,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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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建璋
法定代理人 林昇威
      簡文婷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順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58 元
,經本院命繳納裁判費7,490 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民國10
7 年3 月20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721,718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490 元外,尚應補繳
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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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