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建璋
法定代理人 林昇威
簡文婷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順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58 元
,經本院命繳納裁判費7,490 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民國10
7 年3 月20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721,718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490 元外,尚應補繳
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