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93號
TPDV,107,司促,3093,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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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文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明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賴文源最新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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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