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賴怡全即林素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林素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林素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請提出林素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四、提出林素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
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